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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民住宅用地和管理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可持发展,宜春市人民政府就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和建房管理于20071122下发了《宜春市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一、不准违反规划建房。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建房。

凡按要求应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不予受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申请,虽有规划但不按规划选扯建设的,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巳列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凡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不准未经批准建房。农民建房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宅基地。

农民建房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拆除,对但符合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理。

三、不准超规定面积建房。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附属房);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制标准;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超过上述行为标准建房的。超面积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理。

四、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农民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并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农民建房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任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在基本农田开“开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不准超越“红线”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距高速公路1000可视范围内不准建新村,距国道边缘线20以内、省道边缘15以内、县(乡)道边缘线10以内、新修道路两旁一律不得建房。

农民建房不得擅自将应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拆除或陨毁。

六、不准违反规定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否则,不得批准建房。(一)本村村民无住宅用地的;(二)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三)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宅用地的;(四)原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五)子女巳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的其他情形。

抓紧建立农民房屋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农民住宅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不准破坏生态环境或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农民建房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耕地、树木、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填塘、不砍树。

农民建房选址避开地质灾害点。

农民建住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必须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八、不准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建房。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建房。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相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九、不准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中心城规划区建房。新农村建设应按照“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乡(镇、街办)牵头组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理事会监督,并对涉及的村民建房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公示无误后统一按程序上报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住宅公寓化建房安置,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提倡建设多层住宅。村庄整治建设用地,仅限于本村组的农民建房使用,严禁任何集体组织和个人借新农村建设之名,擅自倒买倒卖住宅建设用地。

十、不准姑息迁就违法建房。对违反上述规定和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者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监察部门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开发企业或个人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的,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无条件收回土地,拆除、没收或处以高额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日期:2009-6-24 阅读:6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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