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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知识问答
 
1、公民对土地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公民如下权利:(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有取得补偿的权利。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权知悉和监督被征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5)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业说明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2、关于农民宅基地有何法律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4、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开发、使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8、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9、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10、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哪些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2)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3)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4)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的原则。
11、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2、哪些土地交易活动应进行公开交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3)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予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以提高土地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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