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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摘要
 
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土地证书进行检验。
二、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三、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原批准文件失效。
五、农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七、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住宅占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当由本单位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八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九、严格实行城镇建设用地“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拨和收购储备土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依法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十、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要设立土地市场交易场所,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土地使用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运作。
十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土地资产效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处置土地使用权。
十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必须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有关规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建后批或只建不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必须分别向土地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申请用地和申请规划定点,经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规划定点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供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