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城控制区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意见
 
县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我县土地市场运作,有效地遏制县城控制区非法转让土地,以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用地管制制度,参照宜春市人民政府清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建设局、县新农村建设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涉及乡镇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实施。
1、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需要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与登记。
2、县建设局会同国土、新农村建设办等部门负责对本次工作中的建房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县城控制区范围。
3、县新农村建设办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对县城控制区的建房点进行是否属新农村建设点进行核查认定。
4、县监察局负责对本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清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预防行政过错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并对干部非法转让土地和违规建房所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5、县公安局负责对本次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维护进行强制执行处理的现场秩序。
6、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新农村建设办等部门负责本次工作中建设用地进行分类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土地规费收取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制。
二、时间划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工作对象分为5个时间段:
1、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前;
2、2001年12月23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运作以前;
3、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实施以前;
4、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9月6日县政府《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出台以前;
5、2007年9月6日以后
具体界定标准以县国土、建设部门原批准手续上的时间为准,没有批准手续的核定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表格分发一由乡镇领导表格后即可调查摸底一用地业主提出申请提供提供情况说明(身份证、户口薄、国土、城建的审批资料、征地协议书等)一调查摸底人员对现场踏勘、丈量、核实一提交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审核会审一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四、处理办法
(一)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根据不同类型分类办理
(二)处理标准
1、1999年1月1日以前的,提供征地协议等原批准资料,用地业主提出申请,补办出让合同,按占地面积75/m2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 m2补交报批规费。
2、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23日之间的,提供征地协议等原批准资料,用地业主提出申请,补办出让合同,按占地面积150元/ m2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m2补交报批规费。
3、2001年11月23日至2004年11月2日之间的,提供职能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按占地面积150元/ m2 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m2补交报批规费,并处20元/m2的罚款。
4、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9月6日之间的,提供职能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按占地面积375元/ m2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 m2补交报批规费,并处20元/ m2的罚款。
5、2007年9月6日以扣的,由县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按占地面积750元/ m2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 m2补交报批规费,并处20元/ m2的罚款。
涉及建设、林业、发改委、墙革办等部门的相关费用,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房改房按照国家政策按当年土地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及33元/ m2补交报批规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凡以前接受了市、县职能部门处理的,凭有效票据予以冲抵。
五、工作要求
1、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指导、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各面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工作小组要依法公正办事,认真履职,确保上绒布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公开公示,阳光操作。由县监察局及各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3、实行过错责任追究。由县监察局、公安局依法履行对行政机关过错责任制度检查,并按照层次管理方式和组织程序实施。
以上报妥善否请县政府指示。
 
 
 
 
                        宜丰县国土资源局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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